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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oundation · Data Governance Framework

資料治理框架

本文件揭露 Uedu 平台之治理原則、角色與責任分工、資料分類、適用法律,以及與 GDPR、台灣個資法之對應關係。為其他治理文件之基礎。

Document Versionv1.0
Effective Date2026-04-10
Last Updated2026-05-11
Published Online2026-05-11
Legal Review StatusSelf-authored; partner-side review invited
Language繁體中文(法律基準版)

1. 治理立場

Uedu 是一個聚焦於高等教育情境之 AI 輔助教學平台。平台同時承擔三項職責:對學習者提供穩定的教學服務、對教師提供教學設計與分析工具、對研究者提供經倫理審查之資料合作管道。本治理文件之目的,是讓上述三方以及未來的合作對象,能在合作開始之前理解 Uedu 對資料的處理立場與責任邊界。

本平台之治理設計以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與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之較嚴者為基準,並延伸對應至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修正版(nFADP)與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以涵蓋目前進行中之國際研究合作。

本文件以已實作之機制為描述對象。尚未實作之規劃不列入本中心;當實作完成時,相應段落同步更新並提升版本號。

1.1 核心原則

原則說明
合法基礎優先(Lawful Basis First)任何蒐集行為先確認合法基礎;個別同意是學習特質、生理感測、深度訪談等敏感類別的預設基礎。
目的限制(Purpose Limitation)蒐集時揭露之用途為唯一處理依據;超出原始目的之處理需另取得同意或具備新合法基礎。
最小化(Data Minimisation)研究匯出之資料集以去識別化版本為原則;特殊例外採 case-by-case 倫理審查。
分層保留(Layered Retention)直接識別個資、匿名化研究資料、研究者對外匯出採三套不同期限與處理流程,於〈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詳述。
透明可審(Transparency & Auditability)治理立場、次處理者、IRB 摘要、研究合作條款公開於本中心,外部研究單位可直接審閱,毋須個別洽詢。
研究例外明確化(Explicit Research Exception)學術研究使用適用 GDPR Art. 89 與相應在地法之研究例外,但必須經 IRB 審查並在本中心揭露案號。

2. 角色定義與責任分工

在 GDPR Art. 4 與台灣個資法之語境下,Uedu 平台運作所涉之主要角色定義如下。本節為治理立場之核心,請逐項對照閱讀。

2.1 Data Controller(資料控管者)

Uedu 平台之資料控管者為 Chia-Kai Chang, PhD(張家凱),以平台擁有者與開發者之個人身份營運 Uedu。其與國立中央大學之關聯限於研究部署與學術活動之範疇,不構成對 Uedu 平台或其資料基礎設施之共同控管(joint controllership)

Original wording — controller declaration Uedu is operated by Chia-Kai Chang, PhD, in his personal capacity as the platform owner and developer. Affiliation with National Central University relates to research deployment and academic activities, but does not constitute joint controllership over the Uedu platform or its data infrastructure.

2.2 Data Processor(資料處理者)

Uedu 平台委託若干外部供應商作為資料處理者(next-level sub-processors),承擔基礎設施、推論服務、認證、Email 寄送、DNS 與 CDN 等具體技術功能。完整清單與各供應商之地理 region、合規認證,公開於〈次處理者清單〉。

2.3 Researcher(研究者)

研究者係指經 Researcher Access Agreement 授權,於明確研究計畫範圍內存取 Uedu 平台資料之自然人或機構。研究者對其授權範圍內處理之個資負獨立責任,並受該研究者所屬機構之 IRB 與在地法律規範。〈研究者授權範本〉中載明之三層存取設計,將不同敏感程度之資料與相應之倫理門檻對應。

2.4 Platform Owner(平台擁有者)

本概念與 Data Controller 重合,但在治理文件中分別指出,以強調以下責任:(i) 平台原始碼、prompt 模板、資料庫 schema 與架構為平台擁有者之智慧財產;(ii) 平台擁有者就治理文件之內容、版本、與外部合作對象之溝通負最終責任;(iii) 內部分權給維運人員之操作權限不影響此責任歸屬。

2.5 不採共同控管(No Joint Controllership)

本平台採用 Uedu 為唯一控管者之單一控管模式,理由為:(i) 平台之資料基礎設施由控管者個人擁有並維運;(ii) 各合作學校為使用者所屬機構,但不參與平台之資料處理決策;(iii) 此設計避免 GDPR Art. 26 共同控管所引致之多方責任認定不確定性。各合作學校之教師若進行超出 IRB Umbrella 範圍之研究,需自行申請 IRB 並承擔該研究之控管者責任。

3. 資料分類

本平台將處理中之資料劃分為以下三類,各類資料於〈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中對應到具體保留期限與刪除程序。

資料類別內容處理層級
學生—AI 對話資料 使用者於 ClassroomGPT、AIDA、UeduGPTs 等情境向 LLM 送出之訊息,與 LLM 之回應內容。包含使用者標識、訊息內容、時間戳記、使用之模型版本。 含直接識別個資;經匿名化後屬研究資料
學習行為紀錄 頁面點擊、停留時間、繳交作業時間戳記、測驗作答軌跡、問卷填答、學習單互動軌跡等。 含直接識別個資;經匿名化後屬研究資料
衍生分析資料 Bloom 認知層次評估結果、Holland RIASEC / Big Five / OEJTS 學習特質量表分數、語言複雜度指標等系統運算之衍生數值。 含直接識別個資;經匿名化後屬研究資料
帳號與個人檔案 姓名、email、學號、登入 IP、裝置識別碼、頭像、自我介紹、所屬學校。 直接識別個資(PII)
OAuth 與認證憑證 Google / Apple / GitHub 之 refresh token,會話金鑰,雙因子驗證之恢復碼。 直接識別個資(PII)
生理感測資料(opt-in) Garmin Connect API 之心率變異性、睡眠、壓力指標;Apple HealthKit / Google Health Connect 之健康資料。 特別類別個資(GDPR Art. 9);個別同意
螢幕錄製資料(opt-in) 教師端螢幕錄製、Webcam 錄製、課堂語音;學生端螢幕錄製。 含可識別個資;個別同意
深度訪談資料(opt-in) 結構化或半結構化訪談錄音、逐字稿。 特別類別個資;個別同意
系統日誌 nginx 與 Flask 之 access log、錯誤日誌。 含 IP 位址(GDPR 視為個資)

4. 適用法律

本平台之治理設計以下列法律為適用對象。各法域之深入對應請參見〈跨法域合規對照表〉與各法域 Notes。

法域適用情形優先級
台灣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平台主要伺服器位於台灣;多數使用者為台灣大專校院師生P0
歐盟一般資料保護規則(GDPR)當資料主體位於歐洲經濟區,或涉及與歐盟機構之研究合作P0
瑞士聯邦資料保護法修正版(nFADP)當涉及與瑞士機構之研究合作P0
新加坡個人資料保護法(PDPA)當涉及與新加坡機構之研究合作P0
日本個人情報保護法(APPI)當涉及與日本機構之研究合作P1
韓國個人情報保護法(PIPA)當涉及與韓國機構之研究合作P1
英國資料保護法(UK GDPR)當涉及與英國機構之研究合作P1

4.1 GDPR 與台灣個資法對應簡表

議題GDPR台灣個資法
合法基礎Art. 6(一般)、Art. 9(特別類別)§19、§20(一般)、§6(特種)
告知同意Art. 13–14§8、§9
資料主體權利Art. 15–22§3
跨境傳輸Art. 44–49§21(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
Breach 通報Art. 33(72 小時通報主管機關)§12(適當方式通知本人)
科學研究例外Art. 89 + Recital 159§6(特種個資)但書「學術研究機構基於公共利益」
監理機關各成員國 DPA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處(自 2025 年起)

5. 與 Educational Omics 框架的關係

Uedu 平台之研究使命建立於 Educational Omics 多模態學習分析框架之上,該框架將學習現象拆解為認知歷程(Cognomics)、語言表達(Linguomics)、生理神經(PhysioNeuromics)、社會互動(Sociomics)、學習環境(Environomics)、倫理規範(Ethicomics)等六個維度。本治理框架之資料分類與保存政策設計,特別考慮以下兩點:

  • 跨模態整合的倫理門檻:當研究計畫涉及兩個以上之 omics 維度時,因為去識別化資料之重新識別風險增加,因此於〈研究者授權範本〉中要求 Tier 2 / Tier 3 存取必須經 IRB 審查並簽署 re-identification 禁止條款。
  • Ethicomics 為主導維度:Ethicomics 不僅為研究資料維度之一,亦為平台治理之骨幹。本治理中心、IRB 摘要、Researcher Access Agreement 即構成 Ethicomics 之外部可驗證性。

6. 治理文件之版本管理

本中心所有文件採以下版本制度:

  • 主版號(v2.0、v3.0…):重大變更,例如新增法域、修改控管者身份、修改資料分類定義。
  • 次版號(v1.1、v1.2…):政策細節更新,例如保留期限調整、新增 sub-processor。
  • 修訂號(v1.0.1…):錯字、格式修正,不涉及實質政策變更。

每份文件於頁首揭示三個獨立日期:Effective Date(治理框架生效起算日,對齊 IRB 通過日 2026-04-10)、Last Updated(該版本之文字最後修訂日)、Published Online(首次公開上線日)。版本變動同步更新右上角之 Last Updated。

7. 聯絡窗口

Privacy Contact[email protected](Uedu 不另設 GDPR Art. 37 意義下之 DPO;本窗口承擔對等之資料保護聯繫責任,並承諾於 30 日內回應資料主體請求)
學術合作[email protected]
緊急通報(Breach)[email protected](請於主旨標明 [URGENT BREACH NOTIFICATION])

本文件為 Uedu 治理體系之基礎文件,請與〈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次處理者清單〉、〈研究者授權範本〉、〈IRB 倫理審查通過摘要〉合併閱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