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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ross-Jurisdiction · Cross-Jurisdiction Compliance Matrix

跨法域合規對照表

本文件以單頁矩陣形式呈現 Uedu 平台對六個主要法域之治理對應作法,含台灣 PDPA、EU GDPR + 瑞士 nFADP、新加坡 PDPA、日本 APPI、韓國 PIPA、英國 GDPR。各法域之深入說明請參見對應之 Jurisdiction Notes。

Document Versionv1.0
Effective Date2026-04-10
Last Updated2026-05-12
Published Online2026-05-12
Legal Review StatusSelf-authored; partner-side review invited
Language繁體中文(法律基準版)
Self-authored disclosure. 本對照表為 Uedu 治理立場之自陳揭露,未經外部律師審閱;其用意是讓 partner institutions 進行自身之法律評估時,得以本文件為討論起點。本文件中對個別法律條文之引用、要求摘要與對應作法描述,旨在揭露 Uedu 治理立場,並非法律意見書,亦不構成法律遵循之斷言。本平台採用 "designed in alignment with" 之表述,而非 "compliant with" 之斷定式法律宣稱。

1. 適用範圍與優先順序

優先級法域本治理中心提供之資源
P0台灣個資法(PDPA)本對照表 + Taiwan PDPA Notes
P0EU GDPR + Swiss nFADP本對照表 + EU GDPR & Swiss nFADP Notes
P0Singapore PDPA本對照表 + Singapore PDPA Notes
P1Japan APPI僅列入本對照表之關鍵差異欄位
P1Korea PIPA同上
P1UK GDPR同上

當研究合作對象屬 P1 法域且進入正式合作階段時,本中心將該法域升級為 P0 並建立對應之 Jurisdiction Notes。

2. 對照表

表格內容以「該法域核心要求」與「Uedu 對應作法」兩列並陳。「Uedu 對應作法」之具體實作細節參見 資料治理框架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次處理者清單

議題 台灣 PDPA EU GDPR + Swiss nFADP Singapore PDPA Korea PIPA UK GDPR
合法基礎 §19 蒐集/§20 利用:契約/當事人同意/法律明文規定/學術研究等 GDPR Art. 6:六款基礎;瑞士 nFADP 同等架構,但個資定義略廣於 GDPR 同意義務(Consent Obligation)為原則;豁免情形列舉 原則需取得本人同意;個資使用目的需明確化並通知 原則需個別同意;目的、項目、保留期間需告知 與 EU GDPR Art. 6 實質相同
服務性使用依使用者註冊時所同意之服務條款;研究性使用以個別 IRB 同意書取得 同左;對特別類別個資(生理感測)採 Art. 6(1)(a) + Art. 9(2)(a) 雙重同意 同上;新加坡使用者於註冊頁直接同意 與台灣作法一致;新蒐集研究以個別同意取得 同上 與 EU 作法一致
告知與透明度 §8 告知義務:蒐集者、目的、類別、利用期間、利用對象、利用方式、本人權利 Art. 13-14:詳列必告知事項;含 controller 身份、保存期、權利、跨境機制 Notification Obligation:告知蒐集目的 利用目的明確化並通知或公告 告知項目較 GDPR 更詳細 同 EU GDPR
同意書與註冊頁告知;隱私政策於本治理中心公開 同左;本治理中心對外公開揭露 controller 身份(個人,非機構)、Privacy Contact、跨境傳輸機制 同上;隱私政策提供英文版(待 EN 翻譯定稿後上線) 同上 同上 同上
特別類別個資 §6 特種個資(醫療、基因、性生活、健康檢查、犯罪前科);原則禁止,但書情形得處理 Art. 9:種族、政治、宗教、工會、基因、生物、健康、性生活、性傾向;原則禁止 無 GDPR 式之 special category 概念,但對特定資料設特殊條件 「要配慮個人情報」:醫療、犯罪前科、種族、宗教等;原則需明示同意 「敏感個人資料」:思想、信仰、工會、健康、性生活等;原則禁止 同 EU GDPR Art. 9
生理感測(HRV、睡眠)與性別認同調查屬此類;以 IRB 同意書取得個別明示同意 同左;以 GDPR Art. 9(2)(a) 「明示同意」為合法基礎;研究使用同時援引 Art. 9(2)(j) + Art. 89 健康與生理資料以個別同意取得;屬「sensitive personal data」之較高保護標準 「要配慮個人情報」之蒐集以個別同意進行 同上 同上
保存期限 §11 保存期間屆滿應主動或依請求刪除 Art. 5(1)(e) 儲存限制原則;Art. 17 刪除權 Retention Limitation Obligation:目的達成後即不得保留 未明定固定期限,依目的達成原則 保存期間屆滿或目的達成後 5 日內銷毀 同 EU GDPR
Uedu 採三層保存策略(適用於所有法域):
  1. 直接識別個資:刪除請求後 30 日內完成永久刪除(GDPR Art. 5(1)(e), Art. 17)
  2. 備份中之個資:隨 30 日輪替自然消滅
  3. 匿名化研究資料:依 IRB protocol 長期保留(GDPR Recital 26, Art. 89)
  4. 研究者對外匯出:限資料產生日起 5 年內
詳見 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 §2。
跨境傳輸機制 §21 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得限制跨境傳輸;目前對教育類資料無禁令 Art. 44-49:充足性決定/SCCs/BCRs/derogations;瑞士 nFADP 有獨立之充足性名單 Transfer Limitation:須確保接收地有同等保護標準(透過合約或當事人同意) 原則需取得本人同意或符合 PPC 認定之同等保護基準 需事先取得個別同意或符合特定豁免 同 EU GDPR,由 ICO 維護 UK 自己的充足性名單
Uedu 對歐洲合作之 LLM 推論得改路由至 Microsoft Azure OpenAI Service 之 Switzerland North / West Europe region(依 Microsoft EU Data Boundary 承諾)。對美國(OpenAI)之傳輸已啟用 Zero Data Retention。Email 經 Mailgun EU 區。詳見 次處理者清單

本欄位之具體文件化作業(如 SCCs 簽署、瑞士 FDPIC 之充足性名單對台灣之認定等)留待 partner institutions 之 DPO 或該法域律師於合作啟動時共同審閱補完。
資料主體權利 §3:查詢/請求閱覽/請求製給複製本/請求補充更正/請求停止蒐集處理利用/請求刪除 Art. 15-22:存取、更正、刪除、限制、可攜、反對、自動決策反對 Access & Correction Obligations;無明文資料可攜權 開示、訂正、利用停止請求權 熱情完善之主體權利清單,含損害賠償請求 同 EU GDPR
Uedu 對所有資料主體一致提供:(1) 帳號刪除自助介面(已實作);(2) 來信 [email protected] 行使其他權利,30 日內回應。資料可攜權(GDPR Art. 20)目前未提供 self-service 介面,以書面申請受理。詳見 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 §7。
未成年保護 未滿 7 歲:法定代理人代為意思表示;7-20 歲:得法定代理人允許 Art. 8:直接提供資訊社會服務予未滿 16 歲(成員國可降至 13)者需父母同意 PDPA 對未滿 13 歲處理需父母同意 未明定具體年齡,依民法與 PPC 指引 未滿 14 歲處理需法定代理人同意 未滿 13 歲處理需父母同意
Uedu 主要使用情境為大專院校;多數使用者已滿 18 歲。涉及高中合作(首間為臺北市立南港高中)之未成年使用者時,採法定代理人同意(家長同意書)+ 本人獨立同意;不對未成年使用者進行 profiling 或自動化決策。詳見 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 §9。
Breach 通報期限 §12:以適當方式通知本人;無 72 小時明文規定 GDPR Art. 33:72 小時內通報主管機關;瑞士 nFADP:「盡快」(as soon as possible)通報 FDPIC PDPC Mandatory Data Breach Notification:3 日內通報 PDPC(涉 500+ 人或重大傷害時) 「迅速」通報 PPC;本人通報亦為原則 72 小時內通報 PIPC + 本人 同 EU GDPR:72 小時通報 ICO
Uedu 採行各法域之最嚴格期限:發生個資外洩時,於 72 小時內通報所有受影響法域之主管機關,並依事件嚴重程度依各法域之要求通知資料主體。Breach 通報窗口為 [email protected](主旨標 [URGENT BREACH NOTIFICATION])。
監理機關 個人資料保護委員會(PDPC,2025 年起;目前由國家發展委員會個人資料保護處執行) EU:各成員國 DPA(如愛爾蘭 DPC、德國 BfDI 等);瑞士:FDPIC Personal Data Protection Commission(PDPC, Singapore) 個人情報保護委員会(PPC, Japan) 개인정보보호위원회(PIPC, Korea) Information Commissioner's Office(ICO, UK)
Uedu 透過 [email protected] 處理主管機關之來函查詢;對涉及多法域之事件,由 Privacy Contact 統一協調並維持各窗口之獨立通報。Uedu 未設 GDPR Art. 37 意義下之 DPO(已於 資料治理框架 §7 揭露)。

3. 法律性質與限制

  • 本對照表為治理立場之高階揭露,不構成法律意見書。各法域具體適用條件、責任認定與訴訟風險,請就各個案諮詢適格之法律顧問。
  • 本對照表所引用之條文編號為 Uedu 治理立場形成時所依據之版本;各法域可能於本對照表更新之後修法,使用者應自行確認當下法規版本。
  • 「Uedu 對應作法」欄位之揭露是 Uedu 平台之單方陳述,不構成對各法域監理機關之承諾,亦不取代各法域要求之正式通報、登記或許可程序。
  • 當研究合作涉及之資料處理超出本對照表所涵蓋之情境(如生物樣本、臨床醫療資料、未成年密集監測等)時,本對照表不適用,須個案重新評估。

4. 更新機制

  • 本對照表於下列情形更新:(i) 任一法域之重大修法;(ii) Uedu 平台之治理立場變更;(iii) 新增 P0 法域
  • 更新採資料治理框架 §6 之版本制度
  • 對既有合作對象之重大變更於 30 日前以 email 通知
  • 對草案狀態之解除(取得外部法律顧問背書後),將以版本跳升並於本中心首頁公告

5. 聯絡窗口

Privacy Contact[email protected]
對本對照表內容之異議或補正建議[email protected](主旨註明 [COMPLIANCE MATRIX FEEDBACK])

本對照表為 Jurisdiction Notes 之索引文件;對 P0 法域之深入說明請參見對應之單獨頁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