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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與電車線在列車出發之前就已鋪設完成。路徑與界線先定下來,速度才變得可以信賴。攝於瑞士——平台的資料治理以 GDPR 與台灣個資法之較嚴者為設計基準,並延伸對應瑞士 nFADP 等合作法域。
Uedu 平台上累積的,是師生與生成式 AI 的完整對話、學習軌跡, 以及在個別同意下蒐集的生理感測與問卷資料。 這類資料一旦被不當使用,受影響的是整個關係裡最弱勢的一方——學生。
因此平台的設計前提不是「相信使用者會自律」,而是把規則寫進系統,並且讓平台自己同樣受它拘束: 能用程式擋下來的,就不依賴人的自覺;必須依賴人的自覺的,就讓他在動手之前先簽下法律責任。
用最冷靜的制度,守護最有溫度的思辨。
以下是目前實際運作中的五道關卡。所有對應文件都公開在 資料治理中心,任何人在決定是否使用平台之前就能完整查閱。
| 關卡 | 約束對象 | 由什麼保證 |
|---|---|---|
| 研究倫理審查 | 平台自己與全體合作教師 | 外部倫理委員會核准的雨傘計畫 |
| 電子簽署責任鏈 | 要存取他人資料的教師與助教 | 《電子簽章法》+系統硬性驗證 |
| 匯出範圍限同意者 | 所有課程資料匯出,含管理員 | 查詢階段強制,無選項可放寬 |
| 銷毀聲明閉環 | 資料離開平台後的研究者 | 逐筆存證+逾期停用新匯出 |
| 使用者端開關 | 平台對個人資料的利用 | 當事人可直接關閉 |
常見的作法是研究者為自己的個別研究送研究倫理審查。Uedu 反過來做: 先把平台整體送審,取得雨傘式研究倫理計畫核可 (案號 NTU REC 202507EM058,國立臺灣大學行為與社會科學研究倫理委員會, 2026 年 4 月 10 日核可,期程三年)。 這代表「平台上什麼研究可以做、什麼不能做、資料怎麼存、存多久、怎麼銷毀」, 在任何一位教師開始蒐集資料之前,就已經被外部委員會審查並定義完畢。
雨傘計畫把平台上的研究活動分成三層,界線寫得很明確:
A 類讓合作教師省去重複送審,但這不是放寬。 代價是他們必須遵守與平台同一套知情同意、去識別化與資料管理規範—— 換的是「一致的高標準」,不是「較低的門檻」。
結構化摘要(含研究目的、資料類別、保存期限、刪除程序)公開於 研究倫理審查通過摘要; 案號可直接向臺大研究倫理委員會查證。
教師端在不同情境下需要簽署四份文件,全部以電子方式為之, 依《電子簽章法》與書面簽署具同等效力:
條文不是形式上的勾選。實際載明的內容包括:
系統留存每次簽署的時間戳記、IP 位址、瀏覽器資訊、同意書版本號與簽署者身分作為證據保全。 條文修訂時版本號隨之變更,既有簽署紀錄即失效, 使用者必須重新簽署才能繼續操作——不會以「已同意舊版」推定同意新版。 超級助教權限另設一個月有效期間,期滿由系統自動回復為一般助教,需要時重新授權並重新起算。
四份條文的全文公開於定型化契約公開版。 該頁不是另行維護的副本,而是由系統直接讀取供簽署使用的同一份定義渲染, 因此不會出現「公開版與實際簽署版不一致」的情形。 任何人在決定是否使用平台之前,就能完整讀完自己將來要簽什麼。
前面兩關管的是「誰能看」,這一關管的是「什麼能被帶走」。 資料一旦離開平台就再也收不回來,所以這裡的規則做在程式裡,不依賴任何人記得:
研究者按下下載的那一刻,世界上就存在兩份互相獨立的資料。 平台無法伸手到別人的電腦裡刪檔,但可以讓這件事有紀錄、有期限、有後果。 每一筆匯出都有完整的生命週期:
申請匯出 → 電子簽署同意書 → 下載 → 保管 → 銷毀聲明(或「研究仍進行中」展延)
這裡有一條我們畫得很清楚的界線:銷毀聲明屬於研究者的意思表示。 平台無法驗證他人裝置上的檔案是否確實刪除,因此平台記錄並存證的是 「某人於某時聲明已銷毀」這個事實,不出具「檔案已銷毀」的事實證明。 完整說明見研究結案資料處理說明。
制度如果只拘束教師與研究者,被記錄的一方仍然只是被處理的對象。所以有一部分控制權必須直接交到使用者手上:
治理不只是列出做了什麼,也包括明講不做什麼——並且讓別人可以拿這幾條回頭檢查我們:
以上每一項都對應到公開文件,不需要來信申請就能讀: 研究倫理審查摘要、 四份同意書全文、 隱私與資料保存政策、 研究結案資料處理說明、 次處理者清單、 跨法域合規對照表。 研究倫理案號可直接向核准機關查證。
倫理不是科技的煞車,而是 AI 教育的指南針。
上述每一道關卡都在做同一件事:把「可以往哪裡走」在動手之前先講清楚。 界線畫定了,教學與研究才敢往更深的地方走。
這套規範不是終點,也不會是最後一版。 若您在閱讀後發現不足之處、或認為某條界線畫得不對,歡迎來信 [email protected] 指出—— 外部的檢視正是這些文件公開的用意。